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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謝至和
作者(英文):Chih-Ho Hsieh
論文名稱:政府採購圍標法律責任之研究 -以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交錯適用為核心
論文名稱(英文):A Study on the legal liability of Bid Collusion in Government Procurement:Focus on the interaction of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指導教授:林家祺
指導教授(英文):Chia-Chi Lin
口試委員:湯文章
賴宇松
口試委員(英文):Wen-Zang Tang
Yu-Sung Lai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東華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號:610546003
出版年(民國):107
畢業學年度:107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81
關鍵詞:裁罰性不利處分政府採購管制性不利處分追繳押標金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時效行政調查一行為不二罰圍標行政不法與刑事不法
關鍵詞(英文):Administrative act of punitive natureGovernment procurementAdministrative act of a regulatory natureRecovery bid bondGovernment Procurement GazettePrescriptionAdministrative InvestigationNo Double JeopardyBid CollusionAdministrative illegalities and criminal illega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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圍標行為破壞政府採購制度,影響投標廠商間公平競爭,政府採購法除對之科以刑事責任外,尚有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以及刊登政府採購公報等行政責任。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所欲達成之目的不同,因此在責任成立要件之解讀上,具有各自之獨立性,且行政責任成立與否,不受刑事責任拘束,縱使刑事部分受不起訴或無罪宣告,招標機關仍得自為調查並本於職權認定事實後加以裁處。

行政責任與刑事責任間是否有一行為不二罰原則之適用,涉及該行政責任是否為適用行政罰法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本文認為,追繳押標金處分單純科以圍標廠商金錢上之不利益,實質效果等同罰鍰,屬裁罰性不利處分,有行政罰法一行為不二罰之適用;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處分,具有向後避免其他招標機關免受不良廠商惡害之積極管制目的,管制性不利處分,無行政罰法之適用,得與刑事罰併為裁處。

實務認為追繳押標金屬管制性不利處分,追繳時效自可合理期待機關得為追繳時起算,本文歸納司法實務判決所建立之時效起算時點,認為追繳時效應自招標機關「明確知悉」廠商圍標情形之時起算,包括何人、於何地、就何標案等均清楚知悉。此時點之具體化,除招標機關已握有足夠事證達於明確知悉之程度時,應自該時起算外,本於偵查不公開、起訴書無公示程序及無罪推定原則,原則上以圍標情事經法院調查後,「於刑事法院宣示判決時」做為招標機關確知之時點應屬妥當。
Bid collusion destories the system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and affects the fair of competition among the bidders. Besides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of the government procurement law, there is still th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of no restitution or recovery of bid bond and publish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azette. Because of the goal between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are different, the legal element of the responsibility is individual. Although the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s not to prosecuted or acquitted, the tender agency still can investigate by itself and make a decision independently.
The issue about that the “No Double Jeopardy” principle is applied to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and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involving the administrative responsibility is administrative act of punitive nature or not. This thesis argue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act of recovery bid bond is only the disadvantage of the bidder’s money, it also means fine instead, just administrative act of punitive nature, so that it should apply to the “No Double Jeopardy” principle. The regulative goal of the publish government procurement gazette avoids other administrative agency be impaired by debarred bidder, it is administrative act of a regulatory nature, doesn’t fit Administrative Penalty Act, and can be punished with criminal responsibility simultaneously.
The court thinks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act of recovery bid bond is administrative act of punitive nature, the prescription of recovery starts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y knowing the fact of bid collusion reasonably. According to the courts say, this thesis argues that the reasonable prescription of recovery should be started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y knows the fact of bid collusion exactly, including whom、where and what. Based on principle of secret investigation、indictment without public procedure and presumption of innocence, this thesis argues the precise time that the administrative agency knows exactly to recovery bid bond is when the criminal court declare judgment after investigating
第一章 緒 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及目的 1
第一項 研究動機 1
第二項 研究目的 2
第二節 研究方法、範圍及限制 3
第一項 研究方法 3
第二項 研究範圍 4
第三項 研究限制 4
第三節 研究架構 5

第二章 圍標行為之法律責任 7
第一節 圍標行為概述 7
第二節 圍標行為之行政責任 8
第一項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 9
第一款 以偽造、變造之文件投標 10
第二款 投標廠商另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12
第三款 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13
第四款 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有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者 14
第一目 104 年7 月17 日以前 14
第二目 104 年7 月17 日以後 15
第二項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5
第一款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要件分析 17
第一目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17
第二目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訂約或履約者 19
第三目 偽造變造投標、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者 19
第四目 犯第87 條至第92 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20
第二款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有無比例原則之適用 22
第三節 圍標行為之刑事責任 26
第一項 強制圍標罪 26
第二項 詐術圍標罪 29
第三項 合意圍標罪 38
第四項 借牌圍標罪 47
第四節 本章小結 54

第三章 法律責任交錯適用-以行政責任為核心 55
第一節 政府採購程序之公私法性 56
第一項 私法行為說 56
第二項 公法行為說 58
第三項 雙階理論說 58
第四項 本文見解 59
第二節 行政調查之內涵 60
第一項 行政調查概述 60
第二項 行政調查之種類 61
第一款 通知陳述意見 61
第二款 要求提供文書、資料或物品 63
第三款 鑑定 64
第四款 進行勘驗 65
第三項 行政調查之正當程序與證據取捨 66
第四項 行政調查之強制性 68
第五項 本文見解 71
第三節 政府採購與行政調查 71
第一項 採購機關得運用之調查方法 71
第一款 政風人員常用之蒐證方法 72
第二款 應用於政府採購案件之調查方法 74
第二項 採購機關認事用法之「借鏡」-參採刑事調查結果 75
第一款 刑事程序認定結果對於一般行政程序之意義 76
第一目 認定事實相異-適用證據法則不同 77
第二目 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構成要件不同 78
第三目 構成要件文字相同但文義解讀不同 79
第二款 刑事判決對採購案件行政責任成立之影響 81
第一目 採購機關原則不受刑事認定之拘束 81
第二目 採購機關覆核後得援引刑事認定結果 88
第三項 本文見解 88
第四節 依刑事查處進度起算行政時效-論浮動之押標金追繳時效起算 89
第一項 追繳押標金與公法上時效制度 89
第二項 「可合理期待行使權利」之實務見解分析 91
第一款 認定時效起始點於「偵查階段」 91
第二款 認定時效起始點於「起訴階段」 96
第三款 認定時效起始點於「刑事宣判」或「收受判決書」 100
第三項 本文見解-追尋合理之押標金追繳時效起算點 107
第五節 本章小結 110

第四章 法律責任交錯適用-以刑事責任為核心 113
第一節 採購行政調查於刑事程序上之證據能力 113
第一項 行政調查須有明確法令授權並踐行正當程序 114
第二項 行政調查之證據方法同具刑事訴訟法之意義 115
第三項 被告(受處分人)審判外陳述得採為證據 117
第四項 受處分人於行政調查之陳述意見仍有緘默權之適用 117
第二節 圍標行為科以刑罰正當性評析 119
第一項 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 119
第一款 名詞定義 120
第一目 刑事不法 120
第二目 行政不法 120
第二款 刑事不法與行政不法之區別理論 121
第一目 質的差異 121
第二目 量的差異 122
第三目 質量混合說 122
第四目 本文見解 123
第二項 管制圍標之保護法益 123
第一款 個人法益? 124
第一目 維護參標廠商之自由意志 124
第二目 維護參標廠商財產利益 124
第三目 各納稅人之財產法益 125
第二款 國家法益 ? 126
第一目 採購者即國家財產之保護 126
第二目 資源分配公平性 128
第三目 採購公務執行之侵害 129
第三款 社會法益 130
第四款 本文見解 131
第三項 圍標行為科以刑事責任之正當性分析 131
第一款 正當性來源 131
第一目 處罰之行為階段不同 132
第二目 對市場之影響性不同 133
第三目 本文見解 135
第二款 「借牌陪標」應否除罪化? 135
第一目 何謂「借牌陪標」 135
第二目 借牌陪標罪應除罪化之學者見解 136
第三目 本文見解 137
第三節 行政罰與刑事罰之競合 139
第一項 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概述 139
第一款 實體裁罰之刑事優先性 140
第一目 原則上刑罰與行政罰(罰鍰)競合採刑罰優先原則 140
第二目 例外時刑罰與其他種類行政罰競合採併罰制 141
第二款 程序管轄之刑事優先性 141
第二項 「裁罰性不利處分」之理論建立 142
第一款 「裁罰性不利處分」之意義 142
第二款 裁罰性不利處分與非裁罰性不利處分之區別實益 144
第一目 行政罰法適用有無 144
第二目 法律保留密度不同 145
第三款 裁罰性與否之區別標準 145
第四款 本文見解 149
第三項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與刑事罰競合 150
第一款 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定性 150
第一目 實務見解-行政罰 150
第二目 學說見解 151
第三目 本文見解--應屬管制性不利處分 154
第二款 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效果 157
第一目 定性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157
第二目 定性為裁罰行性不利處分 157
第四項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與刑事罰競合 158
第一款 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定性 158
第一目 實務見解-管制性不利處分 159
第二目 學說見解 160
第三目 本文見解 163
第二款 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效果 168
第一目 定性為管制性不利處分 168
第二目 定性為裁罰性不利處分 168
第四節 本章小結 168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71
第一節 本文總結 171
第一項 以「行政責任」為主軸之交錯適用 171
第一款 採購機關具獨立性不受刑事程序拘束 171
第一目 證據調查獨立性 171
第二目 法規解釋獨立性 171
第三目 裁罰決定獨立性 172
第二款 追繳押標金時效起算與刑事程序高度相關 172
第二項 以「刑事責任」為主軸之交錯適用 173
第一款 圍標行為之刑罰正當性確立 173
第二款 行政調查證據可適度供刑事程序採用 174
第三款 行政罰與刑事罰競合-刑事優先性原則 175
第一目 裁罰性不利處分區別理論建立 175
第二目 追繳押標金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之定性 175
第三目 刑事優先原則下之競合結果 176
第二節 建議 177
第一項 追繳押標金之裁處應明定客觀時效 177
第二項 適度賦予查處圍標案件之強制調查權 177
參考文獻 (按作者姓名筆劃排列) 179
一、專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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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正平(2015),《政府採購廠商押標金不予發還或追繳機制之研究》,國防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未出版),台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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