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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陳芊澐
作者(英文):Cian-Yun Chen
論文名稱:重新思考就審能力:以內涵、判斷標準與程序保障為中心
指導教授:范耕維
指導教授(英文):KENG-WEI FAN
口試委員:簡至鴻
湯文章
口試委員(英文):CHIH-HUNG CHIEN
WEN-ZANG TANG
學位類別:碩士
校院名稱:國立東華大學
系所名稱:法律學系
學號:610846014
出版年(民國):112
畢業學年度:111
語文別:中文
論文頁數:107
關鍵詞:就審能力精神障礙正當法律程序程序保障刑罰理論
關鍵詞(英文):ability to stand trialmental illnesslegitimate legal proceduresprocedural safeguardspunishment the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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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障礙者於刑事訴訟程序中的就審能力,在我國法上規定於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1項,但由於法條以「心神喪失」作為要件,造成法院對就審能力的判斷並不一致,而針對就審能力的判斷問題,本文首先對就審能力的內涵,以立法目的、法規範目的加以釐清,以便後續能進一步審視就審能力要件在實務上解釋的合理性。

在就審能力的要件判斷上,我國實務有幾種不同的判斷模式,而這些不同的判斷模式也產生寬嚴不一的標準,部分的說法可能產生對被告程序保障不足以保障的情形,造成被告的程序未獲得有效保障,違反憲法正當法律程序、訴訟權保障及刑事訴訟法上受公平審判權利、受律師協助權等規定。

另外,本文認為可以透過刑罰理論的觀點來思考就審能力,就審能力雖然是正當法律程序的一環,且是刑事訴訟法上規定,但若以刑罰理論中的溝通應報論來討論踐行正當法律程序對刑罰的正當性所產生的影響,如果被告本身缺乏就審能力而造成整體審判的程序欠缺正當法律程序,可能也會影響到後續對於被告施行的刑罰,所欲達成的預防、應報非難效果大打折扣,甚至直接使國家喪失對施行刑罰的正當性。

因此,鑒於本文對實務判決就審能力的判斷解析,了解到我國在就審能力判斷上的不足,而本文透過以刑罰理論來討論正當法律程序與刑罰施行正當性間的關係,賦予全新的就審能力思考及審視的方向,建立不同的就審能力判斷標準,以確實保障被告的訴訟權。
The ability of mentally ill individuals to stand trial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is stipulated in Article 294(1) of the Criminal Procedure Law of our country. However, due to the requirement of “mental loss” in the law, the court’s judgment on the ability to stand trial is not consistent. This article first clarifies the connotation of the ability to stand trial and the legislative purpose and regulatory objectives for subsequent examination. In order to further examine the reasonableness of the interpretation of the ability to stand trial requirements in practice.

In terms of determining the requirements for the ability to stand trial, there are several different judgment models in our country’s practice, and these different judgment models also produce inconsistent standards. Some opinions may cause situations where the defendant’s procedural safeguards are insufficiently protected, causing the defendant’s procedure to not receive effective protection, violating constitutional due process rights, litigation rights protection under criminal procedure law, fair trial rights and lawyer assistance rights.

In addition, this article believes that it is possible to think about the ability to stand trial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punishment theory. Although the ability to stand trial is part of a legitimate legal procedure and is stipulated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if we discuss the impact of implementing legitimate legal procedures on punishmen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retributive theory in punishment theory, if the defendant himself lacks the ability to stand trial and causes a lack of legitimate legal procedures for overall trials, it may also affect subsequent punishments imposed on defendants. The preventive and retributive effects that are intended to be achieved are greatly reduced or even directly cause the state to lose legitimacy in imposing punishments.
第一章 緒論 1
第一節 研究動機與目的 1
第二節 問題意識 3
第三節 研究方法 7
第四節 研究架構 12
第二章 就審能力的概念介紹 18
第一節 就審能力規定所欲達成的目的 18
第一項 刑事訴訟之目的與就審能力的關係 18
第二項 就審能力的立法目的 20
第一款 法院審理障礙角度切入 20
第二款 從被告程序保障角度討論 21
第三款 從其他停止審判法規的立法目的觀察 22
第二節 就審能力的法理基礎 23
第一項 憲法上原理原則 24
第一款 從正當法律程序出發 24
第二款 就審能力與正當法律程序的關係 25
第一目 受辯護權 25
第二目 詰問權 27
第二項 刑事訴訟法上原理原則 28
第一款 法院的訴訟照料義務與就審能力的關係 28
第二款 受律師協助權與武器平等原則與就審能力的關係 30
第三款 不自證己罪特權與就審能力的關係 34
第三項 小結 35
第三節 美國法上就審能力簡介 37
第三章 我國實務的判斷方式 41
第一節 實務上判斷就審能力解釋方式 46
第一項 類推民法監護制度的解釋方法 46
第一款 以民法第14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2項為判斷標準 46
第二款 該標準的缺陷 48
第二項 等同刑事實體法解釋的方法 50
第一款 刑法第19條解釋就審能力的問題 50
第二款 解釋方法 51
第三項 以程序保障、基本權保障為進路的解釋方法 52
第一款 區別就審能力與責任能力 52
第二款 法院認為的就審能力內涵及解釋方式 53
第二節 我國法各種就審能力判斷論述的合理性 56
第一項 類推民法說的論理 56
第一款 刑事訴訟法第294條構成法律漏洞之理由 57
第二款 以民法規定一體性解釋 58
第二項 以刑法規定作體系解釋的合理性 59
第三項 直接以程序保障、基本權保障解釋的合理性 60
第三節 無就審能力逕行審判的法律效果 41
第一項 訴訟程序違法的法律效果 41
第二項 就審能力缺乏續行審判的違法 41
第一款 就審能力問題出現在第一審、第二審的情形 41
第二款 在第三審爭執就審能力問題 42
第三項 特別救濟程序中的就審能力問題 43
第四節 就審能力與刑事架構變革的關係 61
第一項 不同審判架構對就審能力解釋的影響 62
第二項 不同刑事訴訟架構之爭 66
第三項 修法後審判架構對就審能力的影響 67
第五節 小結 71
第一項 實務各種解釋方法檢討 74
第二項 現行修正草案檢討 75
第四章 從刑罰理論觀點思考 78
第一節 從刑罰理論思考的可能性 78
第二節 刑罰理論與刑事程序的關係 80
第一項 刑罰的意義 80
第二項 應報理論的基本概念 80
第三項 預防理論的基本概念 81
第四項 小結 82
第三節 取徑預防理論的解釋方向 84
第四節 取徑應報理論的論述 85
第一項 應報論述中與復仇的關係—概念的釐清 85
第二項 對應報論的批評與對批評的回應 88
第五節 不同應報理論分支簡介 88
第一項 刑罰情緒論的論述 88
第二項 公平遊戲論的論述 90
第三項 溝通應報論的論述 92
第四項 程序違法與不當溝通的連結 95
第一款 程序違法的影響:國家排除不當溝通之義務 97
第二款 就審能力作為程序能力指標的意義 97
第六節 小結 99
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101
第一節 就審能力的內涵 103
第一項 難以確立的就審能力標準 103
第二節 建立精神障礙被告的完整保障 104
第一項 精神障礙被告的弱勢地位 104
第二項 就審能力立法方向的選擇 105
參考文獻 106

一、書籍、專書論文
Ellen Hochstedler Steury、Nancy Frank著,徐美君、陳衛東譯,何家弘校,〈美國刑事法院訴訟程序〉,頁460。
王皇玉(2009),〈刑罰與社會規訓-台灣刑事制裁新舊思維的衝突與轉變〉,《元照》,頁5。
王澤鑑,(2021 年),〈法律思維與案例研習〉,校正2版,頁 237。
林山田,(2008),《刑法通論(下冊)》,增訂十版,頁415,臺大法學院圖書部經銷。
林俊益,(1997),〈程序正義與訴訟經濟—刑事訴訟法專題研究〉,《月旦出版社》,頁87。
林鈺雄(2021),《刑事訴訟法(上冊)》,頁478,新學林。
二、期刊論文
何賴傑,論刑事訴訟法之傳承與變革—從我國與德國晚近刑事訴訟法修法談起,收錄於:刑事法學的回顧與展望,元照出版,2015年1月。
李茂生,(2015),〈應報、死刑與嚴罰的心理〉,《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7期,頁296。
李榮耕,(2008),〈Gideon's Trumpet 被告的受有效辯護權〉,《全國律師》,第 12 卷 第 12 期,頁21-45。
林慈偉(2020),〈刑事訴訟法第294條第一項刑事被告就審能力規定之修正芻議〉,《月旦法學第306期》,頁178。
林鈺雄,(1999),〈論刑事訴訟法之目的〉,《政大法學評論》,第61期,頁417。
范耕維,〈以違法偵查作為量刑因子之正當化依據〉,《台大法學論叢第48卷第4期》,頁2163。
許家馨,(2014),〈應報即復仇?—當代應報理論及其對死刑之意涵初探〉,《中研院法學期刊》,第15期,頁211。
陳運財,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動向的省思與展望,月旦法學教室,第100期,2011年2月,頁158。
三、碩博士論文
莊宛儒,論精神疾患被告之就審能力—借鏡英美法制度,國立中正大學法律學系碩士論文。
黃祿芳,(2010),《刑事被告的訴訟能力》,頁40,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
四、網際資料
小燈泡案被告王景玉律師主張停止審判,公視新聞網,2019/05/07
https://news.pts.org.tw/article/431041(最後瀏覽日:2023/03/09)
虐死97歲公公案更審,律師請求鑑定媳婦「就審能力」,TVBS新聞網,2021/10/06,https://news.tvbs.com.tw/local/1601611(最後瀏覽日:2023/03/09)
不願停下的審判:陳登科案二審法庭觀察,廢除死刑推動聯盟,2020/09/28,https://www.taedp.org.tw/story/10734,(最後瀏覽日:2023/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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